(2016)湘0624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罗翠花、任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任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翠花,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朝辉,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高岭社区居委会曾家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与被执行人罗翠花、任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罗翠花、任朝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罗翠花、任朝辉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