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7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利,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中人民陪审员 段淑勇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