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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7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利,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中人民陪审员  段淑勇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