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谋真、周海艳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谋真,周海艳,李象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王谋真,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周海艳,女,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李象顶,男,1951年2月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王谋真、周海艳与李象顶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象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谋真、周海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