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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闯与富平县飞达建材厂、温保卫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闯,富平县飞达建材厂,温保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闯。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红珍,系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富平县飞达建材厂,。法定代表人:温保卫,系该厂厂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保卫。上诉人富平县飞达建材厂、温保卫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锋,系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闯与上诉人富平县飞达建材厂、温保卫合同纠纷一案,各方均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红珍、上诉人富平县飞达建材厂和温保卫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锋、上诉人温保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王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44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富平县飞达建材厂、温保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雷晓宁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