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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华栋、刘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栋,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4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华栋,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刘君,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张华栋与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君在2017年6月19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华栋182,327.5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2634.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4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刘君给付张华栋18万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玲审判员  单志刚审判员  涂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哈 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