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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申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小红、叶泽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小红,叶泽场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申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执行异议申请人):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周建生,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居民,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水泉沟广场工地。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红,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泽场,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周建生因与被申请人王小红、叶泽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和该院(2015)西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冀07民终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为法人企业,且本案当事人一方人数达不到众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和周建生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陈 厚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