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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亮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亮亮,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扶余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亮亮犯诈骗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4日以扶检刑检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亮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亮亮以能给扶余市新万发镇居民张某1办房屋过户手续为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4.3万元。2014年,被告人张亮亮以能给扶余市三岔河镇居民孙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1.28万元。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亮亮以能给扶余市三岔河镇居民李某1办理贷款为由,先后共骗取李某1人民币31.6万元。2014年10月,被告人张亮亮以能给扶余市三岔河镇居民李某2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办理土地抵押贷款为由,多次骗取李某2钱款,合计骗取李某2人民币178万元。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亮亮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1、孙某、李某1、李某2的陈述,证人何某1、梁某、刘某1、叶某、王某1、张某2、刘某2、李某3、韩某、吴某、李某4、唐某、何某2、曾某、林某、张某3、王某2、张某4、张某5证言以及其他书证等。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产人民币21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亮亮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亮亮以能给扶余市新万发镇居民张某1办房屋过户手续为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4.3万元。2014年,被告人张亮亮以能给扶余市三岔河镇居民孙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1.28万元。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亮亮以能给扶余市三岔河镇居民李某1办理贷款为由,先后共骗取李某1人民币31.6万元。2014年10月,被告人张亮亮以能给扶余市三岔河镇居民李某2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办理土地抵押贷款为由,多次骗取李某2钱款,合计骗取李某2人民币178万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表,记载被告人的自然信息。2、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张亮亮于2016年7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3、到案经过及解回证明书,证明扶余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4日将张亮亮从吉林省公安岭监狱解回到扶余市看守所。4、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证明扶余市迪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亮亮。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开销户登记簿查询单及一本通/绿卡通历史明细,证明户名为李某2、卡号为×××,于2014年汇款到户名为张某4、卡号为×××的卡里20万元钱。6、扶余市公安局提取笔录及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储蓄凭证五枚,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一枚,证明李某2给张亮亮汇款六次,分别是2014年11月5日通过农村信用社汇款30万元,2014年11月6日通过农村信用社汇款20万元,2014年12月8日通过农村信用社汇款10万元,2014年12月8日通过工商银行汇款20万元,2015年1月5日通过农村信用社汇款10万元,2015年1月23日通过农村信用社汇款10万元。7、扶余市公安局提取笔录及收据一枚,证明张亮亮以代办房屋产权收取孙某1.28万元钱。8、扶余市公安局从李某1手中提取李某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三枚及收据一枚的提取笔录,证明张亮亮收取李某19.9万元及李某1位于扶余市三岔河镇前十三号村私有房产(住宅)三座。9、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李某3举报材料一份,证明张亮亮诈骗58万多元的事实未受到法律追究。10、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储蓄凭证及利息清单,证实马某某于2014年8月9日向张亮亮卡里存入10万元钱。11、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上面有冯军印章。12、被害人张某1陈述,2008年时,我在万发镇买了一个楼,当时房照没更名。2014年时我想更名办理贷款,何某丙说张亮亮能办。张亮亮来我家也说他能办这事,但是需要手续费,包括更名费、过户费得4万3千元钱,我同意了。我把房照、土地使用证都给张亮亮了,过了一个多月,我问他办得怎么样,他说快了。我差不多隔几天就给张亮亮打电话,他就说正办着呢,以后再给他打电话就找不到他了,现在也联系不上。另证实,在案发前,张亮亮没有退回给我3万元钱。13、被害人孙某陈述,2014年我开了一个养殖场,需要贷款,我和别人聊天就听说张亮亮有个迪龙什么公司,他能帮助贷款,我就找到张亮亮了,他也来我家养殖场看了,当时他说能办贷款,我没说具体贷款贷多少,我就让张亮亮拿着我家的资质还有手续去看看,能办出来多少都行。他过几天跟我打电话说能办贷款,让我拿点好处费给上面,具体给谁我也不知道,我同意了。这样他就开始领着人来我家场子拍照片,还把我家场子的手续都拿走了,让我给他1.28万元好处费,这个钱他也没说具体给谁,他是开车来我家场子在车上给他的,当时给我出条了,我对象当时在场了。过了两个多月,张亮亮给我打电话说额度下来了,好像是50多万,让我准备一下,还得再给他2万元钱的好处费,还说这都向我要少了,正常都得百分之十提成,我同意了在他公司交的,当时没给我出条。过了几天我家着急用钱,我向张亮亮把这个钱要回来了,我说款下来我再给他,之后我就一直找张亮亮催他,他一直推我,后来就不接电话了,后期就联系不上了,公司也关门了。14、被害人李某1陈述,我家欠张亮亮父亲张某21万元钱,张亮亮和他父亲来我鸡场,我说没有钱,问他俩我的鸡场能不能办理贷款,张亮亮说能,我说那就办吧,办成了就还你钱。张亮亮说需要代理费,我就开始卖鸡蛋,还在我亲表姐家的孩子盛红梅那借了4万元钱,我分了7次共给张亮亮14.2万元钱,之后张亮亮又给我打电话,他说得办理土地使用证得需要6.5万元钱,一个月就下来钱了,我说我现在没那么多钱,张亮亮说让我把北道湾的房子给抵押出去就有钱了。张亮亮找的范大勇,我把北道湾的房子手续都给范大勇了,当时给范大勇的利息就是3.6元钱,我得到了32.4万元钱,我把6.5万元钱给张亮亮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后我又给张亮亮9.9万元,张亮亮这次给我出条了,最后张亮亮说需要1万元钱好处费,我拿了1万元给张亮亮。过些天我给他打电话,问他办得怎么样了,他一直推脱我。他还给我打电话说给我办鸡场贷款这事他帮我垫付了30多万元钱,我问他什么钱,他说抬高利给我办事了,我再问他,他吱吱唔唔的说不出什么了,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我给张亮亮6.5万元钱、9.9万元钱和1万元钱时,张亮亮媳妇看见了,当时他和他媳妇一起来我家的。我一共给张亮亮31.6万元钱办理贷款。14.2万元是我在扶余市街里给的,剩下的钱是在我家里给的张亮亮。张某2能证实14.2万元这事,我媳妇能证实剩下的钱给张亮亮了。我把鸡场的三个房照和营业执照都给张亮亮了,别的都没给他。这些房照都是真的。我鸡场的房照没有被法院财产保全了,也没被抵押出去。另证实,在案发前,张亮亮没有退回给我8万元钱。15、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4年10月份时,我当时在扶余市东三号道口有2万多平方的土地,我想建厂房办理土地使用证。我问我表弟何某2有没有认识的人,何某2说咱们老屯的张亮亮在松原开个信息咨询公司,他以前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事,我就让何某2联系的张亮亮。我就跟他说我在东三号道口有一块2万多平方的土地,我想要建厂子,能不能办土地使用证。张亮亮说得去看看地,我和何某2领着张亮亮到东三号道口去看地,张亮亮看完地后说他只能办理1.2万平方的土地使用证。然后我们三人到扶余市街里的丽成饭店吃饭,在饭桌上我跟张亮亮说办理这个土地使用证需要多少钱,张亮亮说需要110万元钱,先交30万元钱定金。他说办理土地使用证他得去找扶余市土地局的李局长。我不知道他是否有能力办理。张亮亮说办理土地使用证找的韩某,我跟张亮亮和韩某吃过几次饭,在饭桌上韩某说土地使用证能办。办理土地贷款张亮亮说是找他长春的一个朋友,我当时跟张亮亮说要见见这个人,第二天我开车拉着张亮亮和王某1去长春找办理土地贷款这个人,当时我们去的是卓展附近的一个银行,当时不好停车,张亮亮先下车,他让我开车拉着王某1去停车,我和王某1停好车后,我给张亮亮打电话,他说让我等他一会,王某1就拉着我说去卓展溜达,后来张亮亮来卓展找我俩,他说他刚和办理土地贷款的朋友见过面,他朋友有急事走了,我们三个人就开车回扶余了。张亮亮说办理土地贷款的是长春一个银行的,负责贷款的,这个人我一直没见到,我和张亮亮、王某1去长春好几次,张亮亮总甩开我,让王某1和我在一起待着,张亮亮回来就说跟他朋友见过面了,说贷款这几天就下来,张亮亮一直也没让我和这个人见过面。办理土地使用证一共给张亮亮拿了140万元钱,其中给张亮亮名下的银行卡汇了6次钱,一共是汇了100万元钱。张亮亮给我提供张某4的银行卡,我往张某4的银行卡里汇了20万元钱。在扶余市天都火锅的时候,我给张亮亮拿了20万元钱现金,当时桌上有何某2和韩某,我把20万元钱给张亮亮,他直接把钱放到韩某旁边的凳子上了。办理土地贷款我一共给张亮亮拿了38万元钱,都是现金。其中在何某2修配厂,我给张亮亮拿过一次10万元现金,还有一次去大九号王某1家,张亮亮拿20万元钱现金,当时张亮亮没在家,他让我把钱给王某1,我就把20万元钱给王某1了。还有一次,张亮亮给我打电话说土地贷款的事差几万元钱,我张罗了5万元钱现金,张亮亮到我家楼下,我从楼上把钱给他扔下去的。还有一次张亮亮说办理土地贷款送礼要用钱,我给他凑了3万元钱现金,张亮亮开车来找我把钱取走的。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土地贷款期间,张亮亮还向我借过钱,都是张亮亮个人的事,一共向我借了10多万元钱,我给他拿的都是现金,都没出条。张亮亮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土地贷款,我一共给他拿了178万元钱,其中办理土地使用证拿了140万元钱,办理土地贷款拿了38万元钱。后来我们回扶余能有一周左右,我给张亮亮打电话说土地使用证和土地贷款的事不办了,我让他给我返钱,他当时同意给我返钱。之后张亮亮就不跟我见面了,他只给我发信息,我问他什么时候钱能返,他说明天后天就给返钱,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也没给我返钱。16、证人何某丙证言,张某1有个房子要过户,还要办贷款,张亮亮说能帮着过户,还能办贷款。当时张某1交给张亮亮1.3万元钱过户钱,后期他俩自己联系的又交多少我不知道,听说又给张亮亮3万元。我交张亮亮3千元钱办过户,后期他一直推我,我就不办了,他把收我的3千元钱退还我了。我因为看张亮亮有个门市我就信他能办这个事了。17、证人梁某证言,1998年我在万发盖楼欠张某1工钱,我就用楼房顶账了,当时张某1没钱,过户更名的事就一直拖到现在,但是楼照和土地使用证都在张某1手里。18、证人刘某1证言,大约一年前,当时张亮亮来单位找我,让有人要办房照更名,房子是弓棚子的,问我能不能办。我让他把手续拿来,如手续齐全能办。大约过了几天,张亮亮来找我,他拿的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张亮亮还说本人不能来签字。我问我同事王野能不能办,我同事说办不了,土地使用证不归房产管,要更名就得先把土地使用证先过户了,本人还得来签字,我就把这事和张亮亮说了,张亮亮挺忙的,我说我把这个房照的相关手续放新大唐,到时候自己取。张亮亮没给过我四万三千块钱。我没有能力办理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更名。19、证人叶某证言,我丈夫李某1总共给张亮亮30多万元。我记得我丈夫说第一次给他14万多元钱,第二次给他6.5万元钱,第三次给他9.9万元钱,最后给1万元钱。开始给的14万多元钱是他抬的,剩下的钱就是我家北道湾的房子抵押的钱。李某1当时对我说张亮亮要用我们家的鸡场办理贷款,但是张亮亮说得先拿到好处钱,张亮亮就让我家把北道湾的房子抵押出去,然后他办理贷款,等贷款下来,再把北道湾的房子抵押整回来,我也同意了。张亮亮找的人给我们36万元,我给那个人利息3.6万元钱,然后我给张亮亮拿6.5万元钱,接着又给他拿9.9万元钱,这次张亮亮给我们出了一张欠条,最后我又给张亮亮拿了1万元钱,等我们给张亮亮打电话问这事办怎么样时,张亮亮就说让我们等等,就一直拖我们,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我家鸡场的房照没有被法院财产保全也没被抵押出去。当时挺相信张亮亮的,就没用他出条。拿我们9.9万元钱时,是他说出个条,才给我出的9.9万元的条。另证实,在案发前,张亮亮没有退回给我3万元钱。20、证人张某2证言,因为李某1媳妇借我1万多元钱,我和我儿子张亮亮就去李某1家的鸡场要这钱了,我俩到李某1家鸡场时就看见李某1自己在家呢,我就说起这1万元钱的事了,李某1说现在没钱,问鸡场能不能办理贷款,要是能办理贷款就把欠我的1万多元钱还给我,我儿子张亮亮说能,这样我俩就走了,后期的事我不知道了。21、证人刘某2证言,2014年5月7日,李某1把房子卖给我了。当时李某1在北道湾附近有个房子,他贴出售,我就看到了,然后我和我朋友范大勇说了,因为那时候北道湾要拆迁了,我想买下来,等到拆迁时也能多卖点钱,挺合适的。然后我们一起和李某1谈的,李某1也同意卖,我一共花了三十六万买下了李某1的房子,我们在公证处公证了,现在没过户呢,就这个经过。22、证人韩某证言,我和张亮亮是朋友关系。他在松原开个洪成运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扶余市开个迪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他是这两个公司的老板。我和他开的两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张亮亮找过我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没说给谁办。应该是2015年头年的时候,就找我一次。我找的是扶余市土地局李某4,我去问李某4能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李某4说现在办不了土地使用证。我问完李某4后,就跟张亮亮说了办不了土地使用证的事。张亮亮一分钱都没给我拿。我和张亮亮、李某4在一起吃过一次饭,在饭桌上我们闲唠嗑时,张亮亮还问李某4现在办土地使用证好不好办,李某4说办不了。我们也没再说土地使用证的事。张亮亮买了一辆S550奔驰轿车,借给我开,2015年4月份时,他又把车开回去了。这车是灰色的奔驰S550轿车,没有手续,套牌是辽B有牌照。张亮亮买的本田雅阁是我和何某2一起去黑龙江买的车,当时买车张亮亮花了11.5万元钱。马某某找张亮亮贷款,张亮亮让马某某先交百分之十的贷款保证金,马某某就让我到农村信用社先后两次张张亮亮打过去十五万元钱。第一笔汇到张亮亮名下了,第二笔汇到张亮亮司机艾冶名下了。因为贷款一直没办回来,张亮亮就把这辆本田雅阁车顶给马某某了。马某某还在扶余市迪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过班。张亮亮没有给我买过手机,我是用三星W789跟他换的三星W2014手机。他给过我一张133XXXX****的手机卡,当时他给我手机卡的时候没过户,后来我让他给我过户,之后有一次张亮亮找我借3千元钱,我说这钱我就不要了,就当买手机卡的钱了。他没有找过我办理土地贷款的事,我都不知道这事。我听张亮亮说过老马这个人,他说老马是长春市中国人民银行信贷部的,老马就管信贷。有一次我和尹晨光还去长春中国人民银行找过老马,银行说没这个人。因为马某某在张亮亮的公司办理贷款,马某某给张亮亮交了15万元钱贷款保证金,贷款一直没办下来,张亮亮说是找的长春市中国人民银行信贷部的老马办的。我就和马某某的丈夫尹春光去长春中国人民银行打听老马这个人,银行说没有老马这个人。张亮亮找我给李某2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一分钱也没拿给我。张亮亮给我媳妇买过一个金镯子,后来丢了。他说花了1.2万元钱,我当时在车上给他拿了1.2万元钱现金。因为他欠我钱还不上,我俩平时处的挺好的,张亮亮给他母亲买一个,给我媳妇也买一个。张亮亮说他手里有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个177XXXXXXXX的手机卡,李某4的同学说电话和手机卡都要,然后李某4的司机去扶余商贸城找张亮亮取得手机,李某4的同学给我拿了1万元钱让我把钱给张亮亮,我俩在交通局附近见的面,我在车里给张亮亮买手机和手机卡的1万元钱现金。23、证人吴某证言,2014年9月份左右,我在张亮亮的洪成运喜咨询有限公司当前台,张亮亮是董事长。我公司帮别人办理大额贷款,从中收取手续费。我一共干了三个月左右,负责前台工作,在上班时张亮亮就让我帮他改改东西,然后拿出一张纸或者U盘让我改,每次改时张亮亮都在我旁边告诉我怎么改,有“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质押贷款合同”、还有保证书,每次都是他让我把“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质押贷款合同”的编号改一下,然后让我在电脑上把签字盖章部分照着他拿的纸打出来,中间内容部分我没整过,保证书给我一张纸让我照上面打出来,我记不清改了多少回。上面的公章和冯军名章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我感觉他好像是诈骗,就不在那里干了。我知道的没有办下来的贷款,每次客户找他问贷款的事,他都说正在办,马上就办下来了。24、证人马某某证言,2014年8月,我通过韩某认识了张亮亮,他说他在扶余市商贸城里开贷款公司,他能办理贷款,当时我就信了。之后我就去他开的迪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去咨询张亮亮去了,他问我贷多少钱,我介绍一下我在腰六号塑钢厂的情况,之后他就领我和他媳妇王某1去我家厂子了。他看完后,说能贷一百五、六十万,让我先交十五万的贷款保证金,我当时就答应了,问他为啥要交贷款保证金,他说为了保证你中途停止贷款违约,我问他啥时候贷款能下来,他说银行45个工作日就能下来。等到2014年8月9日,我让我家邻居韩某给在政务大厅旁边的农村信用社给他转账十万元钱,打完款后,韩某把转账凭条给我了,过了能有不几天,我又让韩某给张亮亮的司机艾冶在农村信用社转账了五万元钱,那张凭条让我弄丢了,后来我一直追他什么时候下款,他就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一直推到现在,人也跑了。我让韩某汇款,就是想找个证人,证明把钱给他了。他给我打了一个建行贷款合同,给我留了一个复印件,还把我家住的楼照、厂子营业执照都拿走了,后来还把我家的楼照给抵押到小额贷款公司了,其他的都是口头协议。我是2014年8月份的时候去张亮亮的公司工作。这个公司是张亮亮自己开的,他是公司的负责人,办理贷款的中介公司,我当时就是看屋的,如果有人来办理业务我就给他打电话。张亮亮和韩某关系非常好,具体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我就知道张亮亮给韩某买过一辆海豚灰色的奔驰S550型号的车,还买过一些衣服,具体还买过什么我就不清楚了。他还给我和王某1买过一部苹果6手机,后来我老公尹晨光不让我白要手机,就给了张亮亮6千多元钱,张亮亮还给我买过一个7千多元的白金钻石的手链,后来我老公尹晨光也把钱给张亮亮了,手机和手链一共给了张亮亮1.3万多元钱。因为我之前在迪龙公司给张亮亮办理过贷款,张亮亮作为员工奖励给我买的,手链是张亮亮给王某1买的,王某1手脖细戴不了,张亮亮就给我了。张亮亮还给过我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因为张亮亮之前给我办理贷款,我交了15万元钱保证金,贷款一直没下来,我就管张亮亮把这辆车要了过来,贷款下来了我就给张亮亮这个雅阁车的钱,贷款下不来,保证金也不给我这辆车就抵保证金了,当时张亮亮也同意了,我就把车开走了。我从张亮亮开走的那台车是本田雅阁,行车证好像是黑龙江的,好像是张亮亮在哈尔滨买的车,我没有这辆车的手续。2016年5月份,这辆车被白城高速交警给扣押了,白城交警说这辆车是贷款车,已经被大庆交警开走了。25、证人李某4证言,我和韩某是邻居。2014年年底左右,他找过我办土地使用证的事。我当时就跟韩某说农村的土地办不了土地使用证,他就走了。我没有给韩某拿过类似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审批纸张,我单位办理土地使用证都是电脑打印的证件,没有这种手写的批准书。韩某没说给谁办理。我通过韩某认识的张亮亮,他也叫大龙。见过两次,一次是我请韩某吃饭,韩某让他来的,我们吃完饭就走了。张亮亮没有找我办理过土地使用证。2015年时,大龙还让我帮他卖过一部电话和一个手机卡。大龙说苹果手机和8888的手机号一共一万元钱,然后我联系的我同学林柏良,林柏良说要就卖给他了,我让我同事张军把手机送给林某的,张军回来说林某给他拿了一万元钱,他又把这一万元钱给韩某送去了。26、证人唐某证言,张亮亮和韩某(外号韩五)在松原合伙开了一间洪成运喜信息咨询公司,在扶余张亮亮和韩某合开了一个迪龙信息咨询公司,这两个公司都是给别人办理贷款的中介,张亮亮和韩某都是这两个公司的负责人。听张亮亮说过给李某2办理土地使用证是通过韩某办,具体怎么办的不清楚。张亮亮给过韩某钱,有一次在迪龙公司办公室的时候张亮亮给过韩某钱,具体给了多少钱不记得了。当时在场的有我、王某1、张亮亮、韩某。还给过韩某一部三星2014款手机,还给过马某某一部苹果6手机,还给韩某买过鞋和衣服之类的。27、证人王某1证言,我和张亮亮结婚没领证。张亮亮和韩某合开了松原鸿成运喜信息咨询公司,在扶余张亮亮和韩某合开一个迪龙信息咨询公司,这两个公司都是给别人办理贷款的中介,张亮亮和韩某是这两个公司的负责人。我知道李某2找张亮亮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是2014年秋天的事。张亮亮没有能力办,他找的韩某,听张亮亮说是韩某找的扶余市土地局的李某4局长办的。我看见李某2有一次给过张亮亮20万元现金,剩下的基本上都是打到银行卡里,具体给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知道张亮亮给了韩某20多万元人民币,还有几次是张亮亮给韩某银行汇款的,汇多少我也不知道。有一次在商贸城迪龙公司门口给了韩某10万元,有一次迪龙公司办公室给韩某钱了,给多少记不准了,还有一次也是在迪龙办公室给韩某钱了,具体给多少记不清了,还有好多次也给韩某钱了,具体给多少也记不清了。张亮亮还给韩某买过衣服买过鞋,还买过手机,还给马某某买过钻石手链和手机之类的。还给韩某买过一辆海豚灰色的奔驰车和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车。有一次在迪龙办公室张亮亮给韩某钱时唐某在场了。我知道张亮亮给李某1办理贷款的事。好像是李某1用房子办理贷款。应该是2015年下半年的事,张亮亮应该收取过李某1的好处费,看见李某1给张亮亮钱能有两三次,具体给多少我不知道。看见过李某1给过张亮亮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我和张亮亮一起去过李某1的家里或者是鸡场。都了李某1给张亮亮打电话让张亮亮过去的,就是说李某1要用房子做贷款,他让张亮亮办理这事,给张亮亮好处费,但是他具体怎么说的我不知道。我记得李某2给张亮亮拿过十几万现金,当时我在场了,当时何某2也在场,之后李某2再给没给张亮亮拿钱我就不知道了。张亮亮自己没有能力办理土地使用证,我听张亮亮说他是找韩某办理的这事。我见过张亮亮给韩某拿过几次钱,但我不知道这钱是办啥事的钱。我在扶余市迪龙公司门口见过张亮亮给韩某拿过十万元钱现金,还有几次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每次张亮亮给韩某拿几万元现金。我知道张亮亮给李某2办理土地贷款的事。他没有这能力,他说他是找长春银行的一个朋友办理的。我当时问过张亮亮长春办理土地贷款的人是谁,他让我别问,他说我知道太多对我不好。我和张亮亮、李某2去过好几次长春,找张亮亮的朋友办事,张亮亮每次都让我和李某2在商场等他,他自己去见这个朋友,我和李某2都没见过这个人。每次到长春时,张亮亮都让我和李某2溜达,他说他找朋友办事不带我俩了。28、证人何某2证言,我是修理工,我和张亮亮是修车认识的,我俩是朋友关系,李某2是我表哥。我知道李某2找张亮亮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我听张亮亮说是韩某通过扶余市国土局李某4局长给李某2办理的。我只记得张亮亮管李某2要一百万元办理土地使用证这事。张亮亮在扶余商贸城开了一间迪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贷款中介公司,是张亮亮和韩某一起合开的。李某2一共给了张亮亮230万左右,办理土地使用证李某2陆续给了张亮亮100万元,后来张亮亮跟李某2说能通过土地使用证贷款,李某2又陆续给了张亮亮130万元。这是2014年10月份的事。我记得有一次在迪龙公司门口张亮亮宝马X5车里,张亮亮给过韩某一万元现金,当时我在车里了。张亮亮给韩某买过一部三星2014手机,还有一辆海豚灰色奔驰S550车,当时是我跟张亮亮还有王某1和韩某几个去买的,买时没说给谁买的,回来以后十多天韩某一直开了,2015年初张亮亮把车要回去了。还有一辆黑色雅阁轿车,也是我跟着一起买的,买时也没说给谁买的,回来以后被韩某开走了。我听张亮亮说给李某2办理土地贷款是找长春一个叫老马的办理的。2015年年后,我们帮张亮亮平事,我拿2万,李某2拿4万,其中有2万元钱是给张亮亮还账,还有2万元钱是给我们找的长春办事人的好处费。韩某给张亮亮拿了2万,后来张亮亮给韩某打电话说钱不够,韩某又给张亮亮汇了35万元,汇到李某2的卡里了。2014年时张亮亮开车拉着我在商贸城迪龙公司门口,我和张亮亮在车上,韩某站在张亮亮驾驶室旁边,张亮亮把车窗户放下,从副驾驶的手扣里拿出1万元钱扔给韩某了。我不知道他给韩某的钱是什么钱。还有一次,张亮亮打电话找我吃饭,他说李某2的土地使用证要下来了,他让我去天都火锅吃饭。吃饭时有韩某、张亮亮和张亮亮媳妇。不一会李某2来了,他进屋把一个银行布兜给张亮亮了,李某2当时说这是20万元钱,当时我和韩某中间有个空凳子,张亮亮就把装钱的布兜放到我和韩某中间的凳子上了,李某2没在这吃饭说有事就走了。吃完饭不知道谁拿着这个钱兜子走的。我跟张亮亮去买的海豚奔驰S550车没有手续,这辆车买回来后韩某开着了,后来张亮亮把车要回去了。李某2在我的修配厂给张亮亮拿过10万元钱,当时张亮亮是他媳妇一起来的,李某2用布兜拿的10万元现金,我记得张亮亮媳妇直接把钱接过去装她的包里了。29、证人曾某证言,通过修车认识的李某2、张亮亮和韩某,就知道张亮亮是办贷款的,其他的不知道。30、证人林某证言,2015年1月份时,李某4给我打电话说他那有一个手机卡尾号为8888和一部苹果6PLUS手机,卖一万块钱,问我要不要,我说手机卡能过到我名上我就买,过了二十多天李某4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一万块钱,说那个手机卡过到我名上了。他的司机大军开车把手机卡和手机给我送来,大军到我这我把一万块钱给大军了,大军把手机和手机卡给我就走了。31、证人张某3证言,2015年年初左右,李某4让我联系韩五取东西,韩五给我一个白色没开封的盒子,我取完就给李某4打电话,他让我把东西送到林某家,林某给我拿了一万元钱,我又给李某4打电话,李某4让我把一万元钱给韩五送去,我到扶余市交通局对面给韩五送了一万元钱。32、证人张某5证言,我以前在张亮亮开的洪成运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过两个月班。张亮亮说他是公司法人,但我一直没见过他公司的相关手续。张亮亮自己说公司有营业执照和金融方面的资质,但我们一直也没见张亮亮拿出来过,我还跟张亮亮说把营业执照和金融手续拿出来,张亮亮说手续都有在别的地方。公司平时由经张亮亮经管,所有业务都是王某2负责的。张亮亮说过洪成运喜公司是他和一个叫韩五的人一起开的公司。33、证人王某2证言,张亮亮有两个公司,在松原的公司叫洪成运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扶余的公司叫迪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都是张亮亮。我以前在他的公司上班。公司负责办理大额贷款,贷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14年7月份时,我开始在扶余迪龙信息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到9月份时,张亮亮给调到松原洪成运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副总,当时就是负责公司人员和业务方面。迪龙公司有营业执照,松原洪成运喜公司的营业执照一直在张亮亮抽屉里,我看见过一次。这两个公司都没有金融资质。张亮亮跟我说这两个公司是他自己的。34、证人张某4证言,张亮亮有两个公司,在松原的公司叫洪成运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扶余的公司叫迪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都是张亮亮。我以前在他的公司上班。张亮亮跟我说过这两个公司是他和一个叫韩某的合伙开的,韩某是公司的大股东。韩某有时也来公司,但是他都是单独和张亮亮谈事,具体公司的运行管理没看见韩某参与过。我在洪成运喜上班时,张亮亮让别人往我的用邮政卡里汇过钱,我和王某1去取了两个邮政储蓄银行的钱,一共取出20万元,取完钱我俩回公司,张亮亮在公司等着了。我记得是2014年11月左右的事。35、被告人张亮亮供述,侦查阶段供述,我外号大龙,曾用名张成龙。2014年10月份,我当时开了一个小额贷款公司,叫迪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办理房照更名过户,我说可以,但是得有费用。张某1问多少钱,我说得四万三千元钱。过了几天张某1就把房照和相关的手续给我了,我就找我扶余市房产的朋友刘某1了,刘某1答应了,我把四万三千元钱给刘某1了,在办理期间,张某1说要借我5万元钱,当时也没出条,他说挺着急的,我就给他拿去了,后来他还了我2万元钱,他还问我说房照办的怎么样,我就一直拖着说正办着呢,我找刘某1说这事了,刘说费用太少了,让我加点钱,我当时想我都和张某1谈好价格了,不好意思再要钱了,就这样刘某1没把钱给我,我再给他打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刘某1媳妇给我发信息说张某1的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放新大唐足道吧台了,我那时被抓了,就和张某1失去联系了。张某1是在扶余市商贸城我开的公司给的钱。2014年10月份,朱志明媳妇孙某找我,说她有一个养殖场需要贷款,我说我能办这事,然后孙某就把他家的房照给我了,让我帮他办理房照贷款,我收取了孙某1.28万元钱给他办理房照,当时是在我车里给我的钱,我给他出了一张条,没有办理成功。也找的刘某1,把这些钱给刘某1了,也没返钱,我跑路了。2014年10月份,我收取了赵青义11万元钱给他办理房照,也找了刘某1,没办下来,我还了赵青义2万元,还差9万元。2014年10月份时,我朋友李某1问我能不能办理贷款,我说能,他说要用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办,我说行,然后李某1就把房照的相关手续给我了,因为我俩关系挺好的,我说钱我先帮你垫上,办成了你再给钱,他也答应了,我就找担保公司办理这事,我把房照的相关手续给担保公司了,过了几天担保公司的人说房照拿到银行去办理时,银行说房照是假的,银行说李某1的房子被法院保全了,就这样担保公司把李某1的房照扣下了,我垫的42万元钱担保公司也扣下了,这事我和李某1说了,李某1说等法院解除了保全再办吧,我让他把我垫的钱给我,他就把北道弯的房子抵押出去了还给我9万元钱。不记得哪家担保公司,不知道哪家银行了。我诈骗李某1、赵青义、朱志明和张某1的事,我跟狱友李某3说过。刘某1总共收了我9万元的好处费。除了给刘某1的剩下的都让我挥霍了。我只收过李某1媳妇9万9千元钱,我没有收过李子的31.6万元钱。李某2是我叔伯舅舅。我给李某2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土地贷款一共在他那拿了120多万元,是在2014年收秋的时候。我没有能力办理土地使用证,我是找韩某(韩五)办理的,韩某说他能办。韩五说他找的是扶余市土地局的李某4局长。我一共给韩某拿了170多万元钱,其中有100万元钱是李某2的钱,还有70多万是我个人的钱。我没有能力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土地贷款。我跟李某2说能办理土地贷款的人是我瞎编的,我后来也是到处找办理土地贷款,但是没有土地使用证都办理不了。我给韩某媳妇买了一个金镯子,剩下的20万元,我给王某1拿了10万元钱,其余的让我和王某1挥霍了。我没有能力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土地贷款,王某1都知道。王某1知道我办理土地贷款的朋友是我自己瞎编的。我记得我给李某2办理土地使用证,李某2一共陆续给我拿了130元钱,有的是他给我汇款的,有的是他给我拿的现金。李某2一共汇了五次钱,第一次是30万,之后是20万元,汇过两次10万,还让李某2汇到张某4卡里20万元。李某2还给我拿过现金20万,当时地我没在家,李某2把钱送到大九号我媳妇王某1家,钱就给王某1了。还有一次,我、韩某、王某1和何某2在天都火锅吃饭,李某2来了给韩某拿了20万元钱。李某2给我办理土地使用证的130万元钱,我把钱都给韩某了。我除了给韩某钱,还给他买了一辆走私的海豚灰奔驰S550,花了20多万元钱,都是我个人花钱买的。车一直在他手里,我从来没向他要过这辆车。这车没有手续,是走私车。我跟何某2和韩某当时去沈阳买的车。韩某跟李某2说办不了土地使用证了,李某2找我我才知道这事。当时我跟李某2说我长春的朋友能办理土地贷款,李某2说要去长春看看我这个朋友,我们定好第二天去,当天晚上,我和王某1商量,我怕土地贷款这事露馅,王某1说明天她拖住李某2,第二天李某2、王某1和我一起去的长春,李某2要跟我去找我的朋友,王某1就拉着李某2去卓展溜达,不让李某2跟我走。我之前从李某2那拿过3万元钱,后来我用手机银行把这3万元钱给李某2汇过去了,我还从李某2借过5万元钱,当时我让我朋友去找李某2拿的钱,我现在记不清了谁去找李某2拿的钱了,还有当时我着急用8千元钱,我就给李某2打电话,我去李某2家楼下,李某2在楼上给我扔下来8千元钱。我就给李某2打电话,我去李某2家楼下,李某2在楼下给我扔下来8千元钱。以前我害怕没说实话,这次我说的都是实话。通过韩某认识的李某4。我把手机号给李某4,李某4没有给我拿钱。庭审中供述,2014年10月份,我给张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收了4.3万元,我没有办理,钱是他给送来的,我也没有能力办理,我找刘某1办的,后来没办了,钱我没返还。2014年10月,孙某找我办理贷款收了1.28万元,是他们给我送去的,钱没有返还。2014年10月,我收了李某131.6万元,出了9万9的收据,记不清和谁去的,要办理贷款和土地使用证,我没有能力办理,钱怎么收取的我记不清了,钱没有退回。2014年10月,李某2找我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土地贷款,我收了178万元,李某2打我卡里是100万,张某4名下是20万,在天都吃饭,李某2给20万,王某1在家李给了20万元,在何某2修配厂给我10万,还有一个5万和3万。我没有能力办理,我找韩某给办的,找的土地局的人,没有办下来,后来这些钱我都挥霍了。这四起都是以我的迪龙公司办的。我认罪伏法。以前供述与庭审供述不一样,以庭审为准。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亮亮供认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1、孙某、李某1、李某2的陈述了被骗时间、地点、事由及数额相吻合,并有证人何某1、梁某、刘某1、叶某、王某1、张某2、刘某2、李某3、韩某、吴某、李某4、唐某、何某2、曾某、林某、张某3、王某2、张某4、张某5等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对证实的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亮亮诈骗四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产人民币21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亮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亮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35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亮亮退赔被害人李某2178万元、退赔被害人孙某1.28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31.6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4.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虹玫审判员  陈英华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