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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鑫隆小额与双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苏日古嘎,木兰,柴日麦拉图,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日古嘎,男,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木兰,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柴日麦拉图,男,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双宝,男,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15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双宝在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双宝在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月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