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民初8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国善、陈国通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善,陈国通,陈国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杭州荣信运输有限公司,郭兴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655号原告:陈国善,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陈国通,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陈国孝,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辉,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东路***号滨江新城时代广场*幢**楼。负责人:葛宏,职务不明。被告:杭州荣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号*层***号。组织机构代码:55515881-3。法定代表人:熊建海,职务不明。被告:郭兴伦,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善、陈国通、陈国孝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杭州荣信运输有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郭兴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善、陈国通、陈国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善、陈国通、陈国孝负担。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君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