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85469191。法定代表人:肖炳瑞,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瑞泰工业园第一栋第一层。法定代表人:许伟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