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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金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谢宝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谢宝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180号原告:四川金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卫东,四川顿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宝霆,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敏,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金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告谢宝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金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金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宝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金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