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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与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14175号原告: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杨金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群、张慧明,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曾育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驳回该异议的民事裁定书。被告又于2017年5月3日提起反诉,但是未在规定的时间交纳反诉费用,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437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结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437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毛绒材料,原告依约交付了所有合格货物。随后,经各方结算,截止2013年9月1日被告仍拖欠货款103730元。为此,被告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60000元,但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货款。特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到庭且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内资企业基本情况表一份,以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结欠款凭证一份,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73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毛绒材料,双方于2013年9月14日进行结算,被告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育仁签字出具一份《结欠款凭证》交原告收执,确认截止2013年9月1日止,结欠原告货款10373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60000元,现尚欠43730元未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经原告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催款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支付货款外,还应赔偿原告自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37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为447元,由被告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 舒速 录 员 吕志超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