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炳夫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夫,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544号原告:王炳夫,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兵,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安丰霞,村主任。原告王炳夫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炳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拉土款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被告进行村内规划建设绿化工程,原告为被告提供相应树苗及栽种,还承揽了拉土、护坡等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所有工程及其他项目标的额135万,被告仅支付35万,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日政字[2013]65号文件,原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口村村民委员会已划归卧龙山街道办事处管辖,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炳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