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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易发平与李诗国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4执311号易发平、李诗国: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易发平与被执行人李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17年6月22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4)临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到期部分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易发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55元已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4)临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