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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6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丁小双、袁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双,袁立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685-1号申请人:丁小双,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袁立安,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申请人丁小双与被申请人袁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小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袁立安位于蒙城县刘桥新村的房产(房产证号:蒙房权证(99)私字第1671-××号)。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丁小双提供50万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小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立安位于蒙城县刘桥新村的房产(房产证号:蒙房权证(99)私字第1671-××号),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