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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某诉邸二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邸二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所地保定市。被执行人:邸二卫,男,汉族,住所地唐县。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被执行人邸二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冀0606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邸二卫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