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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魏泉堂与王小娇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泉堂,男,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娇,女,1989年6月21日生,黎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魏泉堂因与被上诉人王小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9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魏泉堂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泉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泉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泉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建华审判员  钱发洪审判员  周家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