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彭梦婷与姚灵芝、彭小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梦婷,姚灵芝,彭小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078号申请人:彭梦婷,女,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石门村青山村民组。被申请人:姚灵芝,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铺镇白沙村石子村民组。被申请人:彭小川,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宝南街社区2单元103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梦婷与被申请人姚灵芝、彭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梦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灵芝、彭小川的银行存款91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梦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彭梦婷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东四路橄榄城2栋2单元2008号房屋(合同编号:201303362008)。冻结被申请人姚灵芝、彭小川的银行存款91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