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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雷景彪与纪丽军、陈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景彪,纪丽军,陈军平,张传奇,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2333号原告雷景彪,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纪丽军,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轮台县��被告陈军平,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张传奇,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435032-1.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拉依苏石油化工区。法定代表人:纪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连昌,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雷景彪诉被告纪丽军、陈军平、张传奇、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景彪2017年4月5日起诉来院,本院当日受理,同年6月20日,由濮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忠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邢艳丽、人民陪审员孙长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景彪、被告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张连昌、被告陈军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丽军、张传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0日,被告纪丽军、陈军平因资金困难,向原告雷景彪借款8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军平辩称,借款800000元属实,当时约定利息按三分计算,利息付至2016年10月10日,以后利息未付。被告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辩称,同被告陈军平意见。被告纪丽军、张传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雷景彪现金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借款人:陈军平纪丽军张传奇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4月10日”,被告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印章。借款后被告付息至2016年10月10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供了四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被告陈军平、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认借款属实,本院对原被告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款项是否约定有利息,且约定利率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涉案借款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被告陈军平、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亦无异议,但该约定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应按月息2分计算。关于借款利息的起始时间,庭审中原告与被告陈军平认可涉案款项利息已支付至2016年10月10日,之前利息已付清,对该事实本院不予干涉。关于四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问题,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雷景彪现金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借款人:陈军平纪丽军张传奇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4月10日”,被告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印章,借款人后显示陈军平、纪丽军、张传奇、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且该公司加盖有公司印章,表明上述被告均是借款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及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军平、纪丽军、张传奇、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雷景彪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自2016年10月10日计算至执行完毕止)。被告陈军平、纪丽军、张传奇、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在本院指定的自动履行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军平、纪丽军、张传奇、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邢艳丽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