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佳玫、张友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玫,张友凤,刘的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张佳玫,男,1965年1月17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友凤,女,1979年3月7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刘的松,男,1979年12月7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张佳玫申请张友凤、刘的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38379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友凤、刘的松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友凤、刘的松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