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某1、雷某2等与雷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1,雷某2,雷秋芳,雷某3,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527号原告:雷某1,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芳,女,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聂寨乡罗寨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开,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某2,女,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开,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秋芳,女,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现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开,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3,男,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4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中,男,195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刘桂芝侄子。原告雷某1、雷某2、雷秋芳与被告雷某3、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雷某1、雷秋芳、雷某2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1、雷某2、雷秋芳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1、雷某2、雷秋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雷某1、雷某2、雷秋芳负担。审判员 王天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兴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