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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邢欢欢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张家滩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欢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张家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067号原告:邢欢欢(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6********),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鹏,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张家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张家滩村。法定代表人:张起林,系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娟,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威海经区,系村委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爱丽,女,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威海经区,系两委委员。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原告邢欢欢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张家滩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兴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