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昆明七五零高新技术公司与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七五零高新技术公司,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44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七五零高新技术公司。住所:昆明盘龙区人民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明。委托代理人:魏江、吴诚志,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云南软件园产业楼六楼。法定代表人:谢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七五零高新技术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585954元、未受偿人民币2585954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