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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行审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曾献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曾献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457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孟宪伟,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曾献国,男,汉族,1958年7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发了桐规罚决字〔2016〕第C0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没收1-5层违法建筑。2、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万零贰佰玖拾柒元(¥70297)。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70297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桐规罚决字〔2016〕第C0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项目。审 判 长  陈新奇审 判 员  刘兴元人民陪审员  吴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