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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1235号原告孔某。被告杨某。原告孔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杨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4月25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农历2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某。原告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不到20天就领了结婚证。原告便随被告到南方打工,在这期间就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要求与原告离婚。因当时原告已怀孕,被告无奈与原告举行了结婚仪式。生了女孩后,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更加冷淡,常给原告找事。原告曾试图与被告协商离婚一事,被告就是不理,也不管原告和孩子。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诉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之诉求目的。被告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两个感情好着。在去南方打工期间,我知道原告脾气暴躁,发生矛盾也尽量不跟原告争吵。生了女孩之后,孩子都是我父母在管,我们两个也帮不上忙。原告之前跟我说过离婚,我以为是气话,也没重视。原告从南方回来周至上班,我每个月都会给原告转账1000元生活费,给了10个月。结婚的时候用了我父母的钱,也借了钱,现在还要还账,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我希望法庭能调解我们之间和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4月25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农历2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某,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原告随被告去南方打工,在此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庭当庭调解,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经过相互了解之后结婚,说明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婚生女孩年纪尚小,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冷静下来相互理解,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既不同意离婚,就应该积极主动的争取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孔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平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