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用保、王军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用保,王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张用保,男,汉族,1945年11月10日出生,住定兴县。被执行人:王军华,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张用保申请执行王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4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