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袁锡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锡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袁锡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申请执行人袁锡伦2017年4月27日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9400元及利息,执行费1691元。业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云012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