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得全与畅磊、拜英刚、杜西锋、张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得全,张红星,拜英刚,杜西锋,畅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陈得全,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关镇城南新区陈家村3组41号。被执行人张红星,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集北村5组77号。被执行人拜英刚,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杜家村四组。被执行人杜西锋,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常家村五组。被执行人畅磊,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西路13号。本院在执行陈得全与畅磊、拜英刚、杜西锋、张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赔偿款554807元,案件受理费19208元,执行费79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西锋、拜英刚、畅磊、张红星长期外出未归,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