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钱宏亮与湖南省湘阴县三塘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宏亮,湖南省湘阴县三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2314号原告:钱宏亮。被告:湖南省湘阴县三塘镇人民政府。地址:湖南省湘阴县三塘镇。负责人王雄,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宏亮与被告湖南省湘阴县三塘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宏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宏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宏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钱宏亮承担。审 判 长 蒋利娟人民陪审员 甘新江人民陪审员 黄绍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靖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