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明科与吕文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科,吕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梁明科,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吕文成,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梁明科与被执行人吕文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吕文成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吕文成有银行存款1092.18元,我院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并支付给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进行查封。另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下落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458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83487.82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