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12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杜干飞、袁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杜干飞,袁方,杜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277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涟源市人民东路。负责人谭志坚,该行行长。被告杜干飞,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涟源市。被告袁方,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涟源市。被告杜宏,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告杜干飞、袁方、杜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2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泽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