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878喻波与李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波,李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878号原告:喻波,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李国祥,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喻波与被告李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喻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喻波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