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军,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军。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福,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军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112179.23元扣划至本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10619.23元,交纳执行费156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裁字(2017)第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