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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忠立与巴益雨、姜春燕、武国峰、巴秀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立,巴益雨,姜春燕,武国峰,巴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田忠立,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翼邦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巴益雨,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姜春燕(与巴益雨系夫妻关系),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巴益雨。被执行人:武国峰,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巴秀芹,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田忠立与巴益雨、姜春燕、武国峰、巴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振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