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高峰与何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高峰,何光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787号原告:汪高峰,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光胜,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汪高峰与被告何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立案后发现被告何光胜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国友审 判 员 胡 伟人民陪审员 朱名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查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