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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与孙耀武、赵海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孙耀武,赵海红,王劲松,赵强,杨忠良,太谷县海宏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16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69号。负责人雷元朝,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孙耀武,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太谷县。被申请人:赵海红,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系孙耀武配偶,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劲松,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太谷县。被申请人:赵强,男,199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太谷县。被申请人:杨忠良,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太谷县。被申请人:太谷县海宏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侯城乡北沙河村。法定代表人:孙耀武。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孙耀武、赵海红、王劲松、赵强、杨忠良、太谷县海宏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耀武、赵海红、王劲松、赵强、杨忠良、太谷县海宏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528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向本院保证,如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耀武、赵海红、王劲松、赵强、杨忠良、太谷县海宏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28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宇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