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崔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崔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6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玉花,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