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贾莲莲诉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小袁大夫美容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莲莲,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小袁大夫美容会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277号原告:贾莲莲,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华,内蒙古自治区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小袁大夫美容会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实际经营者:袁海燕,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原告贾莲莲诉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小袁大夫美容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贾莲莲于2017年6月22日以已另行提起所有赔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莲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251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