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二宝、苏伟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宝,苏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8号申请人李二宝,男,汉族,1982年9月7日生,住元氏县。被执行人苏伟刚,男,汉族,1973年1月8日,住元氏县人。本院在执行李二宝与苏伟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苏伟刚现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