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二宝、苏伟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宝,苏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8号申请人李二宝,男,汉族,1982年9月7日生,住元氏县。被执行人苏伟刚,男,汉族,1973年1月8日,住元氏县人。本院在执行李二宝与苏伟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苏伟刚现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