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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陈俊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陈俊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94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负责人:程利,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陈俊康,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陈俊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