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彦河、阎捷与高春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彦河,阎捷,高春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84号申请人:李彦河,男,汉族,1949年4月9日出生。申请人:阎捷,女,汉族,1949年5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高春伟,男,回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李彦河、阎捷与高春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11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申请人将房屋以8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申请人,约定以首付款+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25万元后,申请人将该房屋过户至被申请人名下。后被申请人因银行贷款利率问题拒绝继续办理贷款手续,也不自筹资金支付剩余59万元购房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万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春伟银行存款5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彦河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