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540号 原告:陈某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某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胡某某,个人信息………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祥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君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