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牛光祥与卜华、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光祥,卜华,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467号原告牛光祥,男,194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牛春艳,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华,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被告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周学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瑞,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光祥诉被告卜华、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光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卜华、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卜华、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光祥撤回对被告卜华、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岳鸿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