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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彦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彦忠,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捕前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西九条**号。1983年6月4日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8日因本案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玲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彦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彦忠骑电动车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天威保变(秦皇岛)变压器有限公司西北角的栅栏处,并从此处跳进厂区后又钻窗进入该厂的线圈厂房,在厂房内盗取绿色进口铜芯纸包电缆26.85千克、废紫铜34千克。经鉴定被盗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81元。另查明,上述被盗物品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天威保变(秦皇岛)变压器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彦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王彦忠供述;证人王某证言;秦皇岛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盗窃地点笔录、指认盗窃现场及盗窃物品照片;检查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海伦县人民法院(1983)海法刑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彦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彦忠曾经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其”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以一千元计算。为保障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彦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裤子一条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李孟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颖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