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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349号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华园东路6-32号(4门)。法定代表人:刘俭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艺,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闯。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皮晓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