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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京赛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派尚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派尚家居有限公司,南京赛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派尚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87139275D),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湖熟社区民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阚红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赛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0410273W),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庙庄社区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世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波,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派尚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赛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南京派尚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派尚家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3元,由上诉人南京派尚家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阿珍审判员  张广永审判员  董岩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