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元信顺机电设备销售中心、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元信顺机电设备销售中心,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元信顺机电设备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和黄河道交口北方城一区12-115号内C区。业主王新敏,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杜集镇杜集村****号。被执行人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华苑产业区兰苑路5号楼B座708室。法定代表人王存震,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元信顺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78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元信顺机电设备销售中心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5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文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