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树鑫与陈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树鑫,陈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树鑫,男,1981年8月20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陈月明,男,1983年10月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树鑫与被执行人陈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月明名下有苏J×××××、苏J×××××、苏J×××××车辆,本院对前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到车辆。除此外,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人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车辆虽被法院查封,但未能被法院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案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单丽华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匡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