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苏凯与巩树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凯,巩树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439号原告:苏凯,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泗水县。被告:巩树银,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辉,经理。原告苏凯诉被告巩树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苏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凯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资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