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毋朝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毋朝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4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号。负责人:张斌,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贯超,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毋朝玉,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被告毋朝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肖飞 微信公众号“”